土木工程系听课制度

土木工程系听课制度

(闽工院〔2003〕土木5号)

 

一、总则

为了解和掌握我系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,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,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,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特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。

二、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

1.系党总支正、副书记,系正、副主任每月至少听课两次,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。

2.教研室主任每月至少听课一次,每次不少于1学时。

3.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,每次不少于1学时。

4.教师每学期相互观摩听课不少于2次,每次不少于1学时。

5.专职辅导员每月至少听课一次,每次不少于1学时。

三、听课要求

1.听课可随机安排,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。

2.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:

(1)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;

(2)教师、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;

(3)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、教学后勤工作中的其它问题。

四、听课管理

1.听课人员在听课后,应及时、认真填写《听课纪录》并交系、教研室保存。

2.听课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《听课纪录》:

(1)课堂实际情况分别按讲授内容、授课方式、手段,授课态度,学生听课情况、课堂纪律等栏目填写。

(2)评价及评分栏按《听课纪录》表中提出的要求填写。

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将《听课纪录》交到系办公室和被听课的教师所属的教研室。同时,各教研室应及时将《听课纪录》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、汇总、公布,凡属本教研室的问题,由各教研室制定措施及时解决,凡属全系性的问题,由系在《教学简报》中向全系通报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。

有关人员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。

 

土木工程系

2003816